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验收命名第三十二条不符合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创建城市,经城市申请,给予1年的延续创建期,期满前按程序申请验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