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验收命名

第三十二条

不符合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创建城市,经城市申请,给予1年的延续创建期,期满前按程序申请验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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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