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创建城市应当每年总结公交都市创建情况,并形成《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详见附件3),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交通运输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创建城市应当每年总结公交都市创建情况,并形成《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详见附件3),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