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创建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创建城市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公交都市创建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及论证报告等申报材料,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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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