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创建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公交都市创建的城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公共交通需求,按照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对照《指标体系》,组织编制《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格式和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科学确定创建任务,合理设定创建目标,提出有力可行的保障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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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