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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