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