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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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