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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