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机关应当建立由机关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或承担办公厅(室)职能的部门,下同)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机关应当建立由机关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或承担办公厅(室)职能的部门,下同)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