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或由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档案的保管、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档案利用、开发取得突出效果的; (四)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研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从事专(兼)职档案工作满15年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或由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档案的保管、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档案利用、开发取得突出效果的; (四)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研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从事专(兼)职档案工作满1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