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 第七节 统计与移交

第五十四条

机关撤销或合并的,档案移交按照下列办法进行: (一)撤销机关的档案,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代管或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撤销机关的业务分别划归几个机关的,其档案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个机关代管或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应当移交给合并后的机关代管或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机关所属机构撤销的,其档案由主管机关代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可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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