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 第七节 统计与移交

第五十三条

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也可按本规定第五十二条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或缩微胶片同步移交。 电子档案移交可以采用在线移交或离线移交。在线移交应当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电子档案接收系统和专用网络,不得通过未设置安全可靠措施的互联网移交。 电子档案移交后,机关继续留存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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