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 第六节 利用与开发

第四十六条

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根据档案的密级、内容和利用方式,规定不同的利用权限、范围和审批手续。机关保管的档案对外提供利用的,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利用档案应当履行查阅手续,进行档案查阅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记录。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利用活动及时跟踪和监督。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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