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 第五节 鉴定与销毁

第四十五条

档案销毁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 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需要销毁的,除在指定场所销毁离线存储介质外,还应当确保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从系统中彻底删除。销毁时应当留存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元数据,并在管理过程元数据、审计日志中自动记录销毁活动。 涉密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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