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 第五节 鉴定与销毁

第四十四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机关档案部门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档号、文号、责任者、题名、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时间和销毁时间等内容,按档案工作协调机制报请审核批准; (二)机关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负责人、档案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档案部门经办人、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机关档案部门组织档案销毁工作,并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档案销毁后,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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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