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 第四节 保管与保护
第四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受损、易损档案进行修复、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档案修复应当保持档案内容的完整,尽量维持档案的原貌。档案修复前应当做好登记和检查工作,必要时进行复制备份,做出修复说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 第四节 保管与保护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受损、易损档案进行修复、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档案修复应当保持档案内容的完整,尽量维持档案的原貌。档案修复前应当做好登记和检查工作,必要时进行复制备份,做出修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