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 第三节 整理与归档

第三十三条

机关档案应当逐卷或逐件编制档号。档号应当指代单一,体现档案来源、档案门类、整理分类体系和排列顺序等档案基本属性。档号结构应当符合《档号编制规则》(DA/T 13)、《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和《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要求,不同载体或形式的档号编制方法应当协调呼应。 机关档案门类宜按照文书(WS)、科技(KJ)、人事(RS)、会计(KU)、专业(ZY)、照片(ZP)、录音(LY)、录像(LX)、业务数据(SJ)、公务电子邮件(YJ)、网站信息(WZ)、社交媒体(MT)、实物档案(SW)设置一级门类代码,按照科研(KJ·KY)、基建(KJ·JJ)、设备(KJ·SB)设置科技档案二级门类代码。专业档案按照《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规定设置二级门类代码。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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