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全部档案构成一个全宗。机关隶属关系、名称发生变化但工作性质和主要业务范围未变化的,维持原全宗不变。 机关应当建立并定期完善全宗卷。全宗卷应当包含全宗背景、档案状况、工作制度、管理记录等内容,编制要求按照《全宗卷规范》(DA/T 12)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