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关档案包括: (一)文书、科技(科研、基建、设备)、人事、会计档案; (二)机关履行行业特有职责形成的专业档案; (三)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档案; (四)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站信息、社交媒体档案; (五)印章、题词、奖牌、奖章、证书、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 (六)其他档案。 前款(一)(二)(三)项包含传统载体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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