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
档案办公用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规定,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规定。 档案库房内不得设置其他用房和明火设施,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其他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房。档案库房的装具布置、门窗设置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基础设施
档案办公用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规定,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规定。 档案库房内不得设置其他用房和明火设施,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其他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房。档案库房的装具布置、门窗设置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