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机关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展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服务器机房等。 档案库房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别设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区设置。 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设置库房以外其他档案用房时,可以按照办公、整理、阅览等基本功能分区设置。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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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