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机关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展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服务器机房等。 档案库房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别设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区设置。 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设置库房以外其他档案用房时,可以按照办公、整理、阅览等基本功能分区设置。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基础设施
机关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展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服务器机房等。 档案库房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别设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区设置。 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设置库房以外其他档案用房时,可以按照办公、整理、阅览等基本功能分区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