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为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且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机关工作,具备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相关知识背景,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不具备前述知识背景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为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且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机关工作,具备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相关知识背景,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不具备前述知识背景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