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通过该项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计算。其中违法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试验等活动的,以通过该项活动取得的全部工程款项计算。

违法行为履行完毕,尚未实际收到付款的,该应收款计入全部收入。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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