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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