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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