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伤残人员死亡的,其家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告知伤残人员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注销其伤残证件,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退役军人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伤残人员死亡的,其家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告知伤残人员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注销其伤残证件,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