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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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