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