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 (二)检测、维修; (三)货物存储; (四)物流分拨; (五)融资租赁; (六)跨境电商; (七)商品展示; (八)国际转口贸易; (九)国际中转; (十)港口作业; (十一)期货保税交割; (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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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