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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