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的检验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