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区内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生产许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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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