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管理第三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货物不设存储期限。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