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管理第三十二条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放弃的除外。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