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的,外发加工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加工完毕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综合保税区。 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综合保税区的,海关应当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残次品、副产品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有关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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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