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管理第二十六条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