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予以保税。 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予以保税。 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