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内企业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的次月15日前办理该季度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但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集中申报适用海关接受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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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