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区内企业依法对区内货物采取销毁处置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销毁处置费用由区内企业承担。销毁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