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运往区外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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