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运往区外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