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条

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其中,区内企业从区外采购的机器、设备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免于提交许可证件;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前款规定货物的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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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