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不实施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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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