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十四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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