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三)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