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十一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