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十一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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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