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十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