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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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