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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