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