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06年9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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