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06年9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