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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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