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